稿件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陈慧琴 宋敏
昨天,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物业纠纷案。一年前,中央花园小区的开发商决定将小区内的两栋楼的产权移交给全体业主,但移交手续却迟迟未办。而今,开发商又将小区业主委员会推上被告席,要求撤消当初的决定。
业主揭发开发商“猫腻”
案件所涉的中央花园小区位于我市沿河路,是一个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的高档社区。2006年,该小区里业主偶然发现开发商——合肥商业投资控股志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超规划建设8、9两栋楼的事实:规划批准面积为3356平方米,而实际建设面积为4000多平方米。为此业主们开始进行多方投诉,有关部门调查并证实了开发商的违规行为。
开发商“赠楼”后“痛悔”
2006年11月,根据市规划局建议,市房产局撤销了上述两栋楼的房产证,并要求开发商拆除多建面积,撤销令称开发商“提供了虚假的测绘资料和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后,开发商在小区张贴告示,声称“将8、9两栋楼移交业主委员会”,不久又与新成立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会议纪要,再次承诺移交。
然而时隔一年多,开发商却将业主委员会告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移交”决定。理由是这一“产权赠予行为”是几位经办人为“息事宁人”而擅自作出的,未经授权和审批,损害了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
剑拔弩张 调解不成
昨日的庭审现场,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是8、9两栋楼的产权归属问题。原告方称,此两栋楼的规划设计功能是“社区服务用房”,产权属于开发商,小区内已有的面积2000多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足以满足业主需求;而被告律师则表示,“社区服务用房”属于“配套公共设施”,依照《物权法》相关条例,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辩论焦点之二是开发商曾向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移交”决定究竟是何种性质。开发商坚称此乃无偿“赠与”行为,但被告认为开发商只是在履行其应尽义务。
主审法官当庭进行了调解,未能成功。法官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