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旭 王淑霞 来自:中国法院网
一楼住户为了自家安全,在窗户上自行安装又高又大的“防护栏”,却为小偷爬上二楼提供了便利,引起纠纷。3月31日,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解决了上下楼住户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也给小区里楼上楼下的邻居提供一些启示。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刘某居楼上,李某居一层楼下。2004年4月,李某在其南侧卧室窗外自行安装一面积为5.9平方米、距南侧外墙面约0.9米的护栏,护栏上部安装有顶板,护栏距离地面和二楼窗户非常近。同年,小区以李某违反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该围栏。随后,法院判决李某将其自行安装的护栏拆除,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06年5月,在执行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自行解决防护栏顶的安全和噪音问题;同时,物业中心召开业主大会,宣布为保障业主居住安全,小区业主自行安装防护栏,必须到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按小区首层护栏的规格、样式安装,不得超出外墙面。后李某对其防护栏进行了噪音处理,并未进行安全改造。
2007年8月,二楼住户刘某以李某所在一楼安装防护栏对其安全产生隐患,雨季时雨水全部溅到窗外,噪音很大,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诉至门头沟区法院,要求李某拆除护栏。审理中,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防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李某所建防护栏远超出外墙皮,且在护栏上部安装顶板,对其楼上刘某家造成安全隐患,且雨季时雨水打到顶上,产生的噪音,影响了刘某家正常生活。刘某要求李某拆除防护栏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拆除义务,刘某于2008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刘某称这大防护栏为小偷提供有利条件爬上二楼而严重影响安全,而李某表示住在一层其安装防护栏是为了家里的安全,防小偷所用,大家都这么办,拒绝拆除。随后,执行法官多次对李某讲明其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将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强制执行。3月31日,在法官的督促和监督下,李某拆除了其在一楼安装的大防护栏,圆满解决了这起上下楼邻居之间的“防小偷栅栏纠纷”。